裘XX、魏XX、四川XX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裘XX,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魏XX,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紫云XX。
法定代表人:魏*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裘XX与被执行人魏XX、四川XX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杭仲裁字第7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一、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杭仲裁字第785号裁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7日内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党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克 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