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婚姻法第十一条)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第十条),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三是增加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