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2019年4月,陆某某以被告苏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自己及儿子苏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陆某某与苏某某离婚。(2)婚生子苏某由陆某某直接抚养,苏某某按月给付苏某抚育费2000元。(3)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归陆某某所有,对半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自己多次于酒后实施家庭暴力,但认为是工作力所致,有会殃及苏某,对妻子的感情并未改变,故不同意离婚。苏某某提出,苏家三代单传、自己年过四十,只有苏某一个儿子,不能在自己这儿断了香火果陆某某坚持离婚,就必须放弃直接抚养苏某的权利,自己有能力直接拉养苏某,可以不要陆某某支付抚养费。
二、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生子苏某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上。鉴于苏某已经超过10周岁(《民法典》修改后为8周岁),案件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苏某的意见。苏某表示,自己从小就跟妈妈在家,爸爸总是出差,在家的时候不多,也不会给自己做饭吃。爸爸总是打妈妈,打自己的时候并不多。但爸爸有钱,将来上重点中学、上大学的学费都不成问题。自己舍不得离开妈妈,但妈妈没钱,供不起自己上好学校。结但他最终表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苏某已经年满12周,经法院向其征其表示要随父亲生活。苏某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依据。另外,苏某某虽然有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陆某某的行为,但很少打苏某。陆某某经济状况比苏某某差,法院判决,孩子由男方苏某某抚养。
三、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女方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由其直接抚养孩子。
二审法院认为,家庭暴力应当成为认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权归属的首要考量。未成年人对事务的认知能力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毕竞有缺陷,他或她可能因为俱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而不知道如何选择才得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此时,法院应当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裁判。苏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会直接对苏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苏某从父亲经济条件优于母亲考虑出发,表示要与有家暴行为的父亲一起生活、并非一种成熟的选择。在苏某某对其家暴行为没有正确认识、没有改正表现的情况下,将苏某判归其直接抚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本案中,陆某某的经济条件固然不如苏某某,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苏某对自己选择随母亲生活后,因为母亲的经济状况不如父亲,可能对自己的升学造成不利影响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或者说,苏某的担心不应成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因为,在苏某的父母离婚后,苏某仍然是陆某某和苏某某两人的子女,苏某的抚养费、教育费应当与其父母的生活水平相适应。在苏某有升学受教育的合理需要、苏某某又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苏某可以要求其支付费用。苏某某所谓的苏家三代单传,不能到自己这儿断了香火等说法,完全是男权社会传宗接代思想的表现。苏某由陆某某直接抚养,仍然是苏某某的儿子,其与苏某的父子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苏某某将此作为要求直接抚养苏某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