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冯某某离婚一案中,郭某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黄金、彩票等,婚后收益如何分割,双方各执己见,郭某人均是自己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全部归自己,冯某认为,收益在是婚后取得,应当平分。
律师观点: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如果付出了人力劳动,进行买进和卖出的交易,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应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彩票属于射幸合同,中奖具有偶然性,彩票和奖金不构成原物和孳息的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