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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导军律师
曾导军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凡事莫逞强,逞强终受罚--唐XX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成功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5-05-03|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唐XX亲属李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唐XX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结合开庭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依法采纳。 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唐XX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唐XX不是本案中的主犯,且具有以下法定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具体如下: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唐XX在本案中是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1、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应包括以下行为:(1)纠集共同犯罪人。事发当日,被告人唐XX开着自己的货车到塘湾其赶集,在路途碰到了戴XX,在戴XX的带领下,被告人唐XX才参与到本次的犯罪行为中,从时间上来说,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本次犯罪行为中的纠集和组织者。(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唐XX受到戴XX等人的指挥,从戴XX家事先在其家中门口水泥坪里的白色蛇皮袋子里拿出砍刀,并跟在戴XX等人的后面,被告人唐XX的行为系受人指挥,其行为属从属地位。(3)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在本次共同犯罪行为中造成受害者毛XX构成轻伤并非被告人唐XX所致,从案卷材料中的所有证人证言及其他材料中均不能反映唐XX是致使毛XX受伤的直接责任人。 2、在实施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唐XX和戴XX等人并不熟,只是在好几年前和戴XX做过树生意,本次因对方X革、毛XX等10余人到戴XX所在的村子来讨要说法,并带了凶器,出于朋友义气而去参与打架的,在戴XX叫被告人唐XX送他去人民村直至文根等10来人出现在人民村时,被告人唐XX根本就没有想去打人的行为,所以被告人唐XX的参与是被动的,根本没有积极主动的想和对方闹事的故意。 3、在打架追赶的过程中,被告人唐XX虽然拿着刀,但完全只是用刀吓唬对方,并不想将事态扩大。这些可以从被告人唐XX的供词里得到印证。 所以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害人等对该事件的发生及扩大有责任,有过错,依法应该减轻被告人唐XX的责任。具体理由: 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庭调查都可以看出,整件事情的起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戴XX掀翻了文革的猪肉摊位,致使猪肉弄脏。X和毛XX等人就驾驶面包车去人民村找戴XX。在文X纠集毛XX等人去的之前,文X就已经独自一人拿着屠刀去过人民村找过戴XX,只是因为没有找到戴XX本人而已,如果当时找到了戴XX,那么后面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可见,文X拿着屠刀第一次去找戴XX的时候就已经是不怀好意,不存在是想去好好谈谈的念头,这个事实在证人肖XX的供词第二页第二行就明确陈述,证人肖XX的证词是这样陈述的:“因为在我们去前,文X一个人拿着屠刀去人民村找个戴XX但没有找到人。”并且从证人肖XX、肖XX、肖XX证词,被害人毛XX、文X的陈述中均可以反映出,文X在纠集毛XX等人再去人民村找戴XX时仍然是拿着屠刀去的,并且从证人肖XX在证词最后一页第7行中陈述,到对方动手时,文革也从车里拿出了屠刀。这也表明了,文X一路人等对本次打架是放任的,也是预计之中的,否则,如真如毛XX、文X等人所说只是去和对方讲清楚,那为何那纠集10来人如此庞大的队伍前去?那为何在其他人规劝的情况下还要执意带上屠刀?为何在动手时还是拿出了屠刀呢???这些说法都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从事情的起因讲,被害方的积极主动的挑衅行为是引起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被害方在本次事件中存在极大过错。 结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双方之间在之前都不认识,也没有什么恩怨,但导致被害方有一人轻伤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对此结果的引起不能强加在被告人唐XX的身上,同时本辩护人也希望被害方要引以为戒,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处事心平气和,礼让三分。 三、被害人毛XX的轻伤并不是由被告人唐XX直接造成的,所有的证据都没有显示被告人唐XX就是砍伤毛XX的凶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唐XX的角度去参考衡量,对于多因一果的情形应该区别对待,所以根据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受害方的伤害后果不应在量刑的时候都加在被告人唐XX身上,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候予以综合考虑。 四、这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XX家属已经和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已经得到对方了谅解,所以对于刑事案子中得到受害方谅解的法院应该考虑从轻处罚。人民法院新的量刑标准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 五、被告人唐XX当庭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唐XX的时候,被告人唐XX一直都很后悔,很痛心。 六、被告人唐XX以前并没有任何前科,系初犯偶犯,酌情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平常表现都很好,从小到大都没有给任何人打过架,且平时待人诚恳、善良,这次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是出于哥们义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给被告人唐XX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唐XX依法应该判处缓刑,结合本案,唐XX在整个事情中所起的作用、地位、造成的后果,同时也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了。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2010年2月8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第三条第十九款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被告人唐XX,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充分考虑唐XX在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判处被告人唐XX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采纳。 辩护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曾导军 律师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寻衅滋事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本案辩护律师全部辩护观点均被法院采信,本次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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