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治安案件时,遇到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只需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况时,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同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对于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