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有权实施监察的机关和人员包括:(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另外,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有权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