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一)维持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决定。
(二)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三)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