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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

合同纠纷2011-02-23|人阅读
什么是合同
[ 2010-7-30 13:11:00 | By: 潘福昌 ]
什么是合同?

各位,在学理上,对合同有很多种定义,也有很多种分类,我们今天不是学术研讨会,就不作细分,只讲占合同行为绝大多数的双务合同,通俗地讲就是双方都有付出和回报行为的合同。

我现在举买东西的例子,你们看那些行为是合同,那些不是。我们到商场、超市买东西,货架上摆放很多物品。商家摆放物品的行为是不是合同行为?我们从货架上把物品拿下来放到购物袋的行为是不是合同行为?我们把购物袋里的东西拿给收银员打单的行为是不是合同行为?收银员打好单我们付钱的行为是不是合同行为?我们买东西时,商家给小票或者发票的行为是不是合同?小票或者发票本身是不是合同?

1、如何理解合同。

那么,什么是合同呢?在学理上有很多定义,我不作介绍,今天,只讲合同法上的定义。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何理解?根据合同法的定义,我们不妨先抽抽筋:合同就是协议(这说明了合同的本质,告诉我们合同就是协议,是当事人就具体的合同内容的合意和约定。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与我们经常打交道的其他行为形式。如命令、规定等等);

再逐步发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强调主体的地位:平等);

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强调主体的类型);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强调行为的形态);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强调性质);

最后就是法律规定的完整的定义。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我刚才在讲定义的时候说了合同法第二条的第一款,按照法律规定的体例,就应该还有第二款。

合同法的第二款蛮有意思。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个第二款是排他适用的规定,把身份关系的合同和合同行为排除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也是把合同法调整范围缩小,对调整对象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我国的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仅仅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五的规定(包括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合同及其处理的其他条款),我国法律调整合同的主要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

我们在前面已经讲到了合同当事人的问题。合同法强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用的是“平等主体”。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区别,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平等”字样的规定,仅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我们如何看待法律规定的变化?

我个人认为,首先根据理解立法精神的基本原则之一:新法优于旧法(一定是相同级别通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的认识来看待。合同法上说的平等,只能是法律地位方面的,不可能说到实质平等,我们知道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具体的合同中是没有地位绝对平等的(我在拙文《论合同主体的优势地位》中有过论述)。所以说,合同法上的“平等主体”只能指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讲究的合同当事人的绝对的平等。讲绝对的平等不仅不实际,事实上也不可能。

其二,我们所说的平等,不是说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不能形成合同关系,而是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其三是说,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如果不平等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对弱势一方的权利维护和救济及强势一方的权利限制和产生的法律后果要进行规制(如儿童买东西)。

3、如何理解设立、变更和终止(可以统称为“确立”)。

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指权利义务的不同形态。设立是确立一种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也就是法律上常说的作为和不作为。变更是把明确好的权利义务进行改变,形成新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明确好的权利义务关系。

4、如何理解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相对来讲比较抽象,如果我们换一种说法,说是合同内容,大家可能要好理解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体现合同的权利义务。

小结:我前面讲了合同的概念以及如何理解合同。回过头来,我们看合同的时候就有一个认识:凡属于要确立一种民事法律财产或状态关系的行为都是在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一个电话(当然要包括逻辑确定)、发个传真、发或收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订单、送货单、收货单、确认书、签订书面的协议等等,都有可能确定自己与对方的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合同关系。所以理解合同的概念对我们认识合同有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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