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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福昌律师
潘福昌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解开“神秘的面纱”之谜

其他2011-03-01|人阅读

解开“神秘的面纱”之谜

200811月,东莞XX家具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准备在中国家具论坛网站发布人才招聘信息。他在浏览该网站时,突然发现网站上有《东莞XX家具有限公司家具制造标准》的帖子,根据网站要求,他注册了会员,进入网站,发现该帖子是网名叫CAO-CL的人发的。人力资源经理立即向法务经理报告。法务经理的法律风险意识非常强,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法务经理根据授权在东莞寻找网络法律专业律师,经过比较,决定聘请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的潘福昌律师作为律师团的首席律师办理此案。

因为网络法律事务的证据是关键,潘福昌律师迅速代理公司到公证处作了证据保全公证,收集中国家具论坛网站的创办人等。根据收集的证据和公司为了兼顾与网站建立的比较好的关系,潘律师决定以公司名义向网站创办人(所有者)发函。不料,所有者以网站不能删除会员的帖子为由拒绝。XX公司不想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潘福昌律师只好向上海XX公司发律师函,并电话跟进,对方的总经理先答应问了法律顾问再说。过了几天,潘福昌律师再去电时,对方律师听说是东莞的律师就说你们怎么办都可以,但要我们删除没门!

律师请求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但身为台湾人的董事长却不喜欢打官司,不愿意给竖子成名的任何机会,同时要求律师必须把事情办好。

骨头!潘福昌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可以寻找的法律技术手段,只好改变办案思路,向网站备案主管机关再发律师函。函件发出后,潘福昌律师又和上海网络信息管理机关联系。后来,网站断开了链接,该帖子被屏蔽。

如果案件放到201071日以后,可能事情要好办得多,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维权之路的原则已经有了基本框架。但是,在那时,因为网络立法和网络法律规定(含行政管理措施)的空缺,维权之路很艰难,加上公司不想和网站把关系弄僵的前提,律师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犹显重要。潘福昌律师通过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素养做到了成功维权,获得了官司的信任和台湾老板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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