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治的理论和要求,社会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只是帮助社会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工具”。即使有不公平和不正义的个别现象,通过“法”的实施和法院对个案的调整,也能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是,哪来的和谐不治?
欠薪是民事违法行为,如果法院对每个案件都能秉承利器之公信力,贯彻法的尊严,真正做亏了的就要破产,有钱不给工资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哪来恶意欠薪一说呢?!
按照此罪的表述,恶意欠薪是有组织的故意行为,侵害的是社会公平和弱势群体。打击欠薪肯定是这种行为通过民事法律达不到整治或者说是调整的目的了,才不得已而为之用刑法调整。我们不禁要问:一个经营实体包括他们的实际控制人为什么会有如此恶意或者胆量?
答案不言自明。
眼睛失明、耳朵失聪是问题,但只是症状,不是病因,如果把症状当成病因,最多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不仅仅是摁下葫芦起来瓢那么简单,可能会激起更多的症状来。
社会治理需要强制力,法治也是药方,如果执行者或者说是执政者不让法律具有威严,不让法院做好平衡,那么再多的刑事立法和打击都是杯水车薪。按照网络的时髦用语:都是“杯具”!
农民工是城市化的产物,也是社会变迁的漂浮者。所谓的民生并不是假大空和高大全,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建立与实践。
请对法治负责任的人认真地思考,要想我们的国家能更健康地往前走的办法除了公平和正义外,还有什么?实现长治久安的最好办法就是减少不公平,实践社会正义。
我们都应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