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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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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
合伙人律师

第一次会见的准备工作

刑事辩护2019-08-04|人阅读

第一次会见的准备工作

作者:倪明学

当事人身陷囹圄,对于律师的第一次会见翘首以盼。常言道,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一半。第一次会见关系到当事人对律师的第一印象,关系到委托关系的确立和稳固,关系到案件的后期开展。因此,对于第一次会见,律师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辩护律师务必精心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在第一次会见以前,辩护律师应当收集哪些信息,应当开展哪些研究,应当制作什么样的会见提纲,应当准备哪些物质条件?

笔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践,在本文中作浅显的探讨。

一、信息准备

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以前,应当注重对信息的收集,以便于在会见当事人时做到有的放矢,以便于对案件的研究和决策,以便于取得较好的会见效果。

当事人的家人或通过向办案人员打听,或走访案件在场人,或听到当事人本人亲口讲述过案情,甚至目睹了案件的全部过程。因此,当事人的家人是重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律师在与打交道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通过微信、网站、电视、抖音等媒体获取信息,也可以通过打听相关人员获取信息。

律师在会见前,应注重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1、当事人是否有犯罪前科。

当事人是否有犯罪前科,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量刑,而且也影响律师会见的安排。

对于有犯罪前科的当事人,因为其有过诉讼经历,了解诉讼流程和相关权利义务有,了解在每个阶段应当做哪些事情,了解每个阶段所需要耗费的大致时间。律师在会见,在程序方面一般不需要花太多的精力。

相反,对于没有犯罪前科的当事人,因为没有刑事诉讼经验,律师可能就需要多花一点时间,对当事人介绍和讲解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对于不同的当事人,应该有不同的会见策略,不加区别、千篇一律,是不成熟的表现。

2、案件的经过。

通过当事人家属对案件经过的介绍,律师基本上可以衡量当事人可能触犯的罪名,基本判断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可以判断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哪些方面的证据,基本可以判断量刑幅度。

有了对案情的基本判断以后,律师进一步准备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进一步明确第一次会见的内容和侧重点,从而提高律师会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当事人的年龄、学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性格、人生经历、是否有子女、生存状态等等。唯有如此,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律师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有利于确定会见策略,有利于界定对话方式,有利于提升对话效率。对于聋哑人、不懂汉语的少数民族和外国人,应当聘请翻译人员。

4、收集当事人家人要求转达的信息。

家人是否到看守所为当事人存过生活费、存了多少钱,其是否给当事人寄送过衣物、有哪些衣物?

有房贷、车贷的,什么时候到期,在哪个银行贷的款,还款账号是多少,每月还款金额是多少?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给予细致入微的关怀,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二、法律准备

通过与当事人家人的接洽,通过查看拘留通知书、逮捕证或起诉书,律师初步掌握了案情和罪名。

为取得更好的会见效果,提高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满意度,律师应当针对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确认和研究,尽量做到胸有成竹。

1、立案标准。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多部具体规定,规定了相关罪名立案标准。同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又作了具体规定。

掌握相关罪名的立案标准,有利于会见时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有利于律师判断案件的出罪与入罪。如果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办案人员提出法律意见,避免错案的发生。

律师应当与时俱进,随时关注国家和地方最新出台立案标准,活到老、学到老,唯有终身学习,方能不辱使命,方能不负重托。

2、犯罪构成要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刑事司法界和刑法学界做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或引进苏联的四要件说,或引进德日的三阶层理论,或引进美国的二要件说,对每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均进行了精当的理论阐释,各门各派自成一体、自圆其说。

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前,应当通过初步掌握的案情和罪名,结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制定务实的会见策略,弄清会见的重心和核心,从而找到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重罪和轻罪、一罪与数罪的接线,为下一步工作找到切入点和突破口。

实践中,个别律师平时不注重业务钻研,接了案子又不研究,会见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法律咨询闪烁其词。律师刚刚离开看守所,当事人就通知家人更换律师,结局十分尴尬。

3、量刑标准。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当事人关注是否构成犯罪,更多关注其可能会受到何种刑罚,刑期会有多长,是否可以争取判处缓刑甚至免除处罚。为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应不辞辛劳,多费心思。

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规定了每个罪名量刑幅度和量刑档次。最高人民法院力推量刑规范化改革,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又出台了《量刑意见实施细则》。

同时,具体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和答复文件,也对相关罪名的量刑有所规定,如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为指导各级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指导意见。

律师会见前,应当弄清当事人涉嫌罪名的量刑标准,尤其要准确区分不同量刑档次的界限。事实上,对于每一种量刑情节要作准确界定绝非易事。例如,抢劫案虽属常见案件,但如何认定入户抢劫,往往就有不同的判断。

4、相关判例。

我国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借鉴和参考作用,其魅力不可小觑。鲜活的判例,不仅为本案定罪和量刑提供参考,二期可以帮助律师明确辩护方略。在会见过程中通过举案说法,大大提升了律师的说服力和专业形象。

会见前,律师应具有大数据思维,广泛收集相关判例,为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做足功课。律师可以查阅官方资料,如《裁判文书网》、《刑事审判参考》等,还可以查阅知名法学家的个人专著,如陈新良撰写的《判例刑法学》等。

三、精心制作会见提纲

律师工作辛苦,事务繁多,在会见过程中,难免会疏漏一些重要事情,从而影响会见的效果,造成二次乃至多次会见,费力又费时。

为了提高会见的效率,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精心制作会见提纲,力争做到详略得当,确保会见工作科学规范、有条不紊。

1、自我介绍。

自我介绍,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敲门砖,务必要进行设计和规划。介绍不恰当,辩护工作还没有真正开始,有可能就戛然而止。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向当事人递交名片,展示律师执业证书,介绍家人是如何找到律师。在自我介绍过程中,可以适当拉家常,增强律师的亲和力。

有优势的律师,还可以介绍专业方向、执业年限和成功案例,提升律师在当事人心中的地位,取得当事人信赖。对于比较挑剔的当事人,律师尤其要在自我介绍过程中,适当突出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竞争力。

自我介绍的信息量大,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做介绍提纲,确保长短有度、重点突出。其实,每个律师都有自身的优势,也没有绝对的优势,不能过于过于自信,也不能过于自卑。

2、核实案情。

通过会见核实案情,是会见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开展下一步辩护工作的起点,律师应予以充分重视。细节决定成败,对于案情律师不能错过蛛丝马迹,精心设计,才能取得更好的会见质量。

律师应向核实归案情况,看其是被抓获归案、通知到案还是自动投案。核实当事人一共做几次笔录,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否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而评判其是否具有坦白或自首情节。

针对定性问题,精心设计对话提纲,核实当事人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主观上是否明知,在哪些环节起到何种作用,进而核实其是否构成犯罪,可能触犯的是哪个罪,是否存在数罪并罚,需要调取什么证据。针对量刑问题,需要核实哪些问题,需要调取什么证据,从而为争取从宽量刑做充分准备。

核实当事人何时被拘留、何时到期,何时被逮捕,公诉人是否来提审过,法院是否送达起诉书,进而判断案件已经进入和即将进入哪一个阶段。

3、解释法律。

律师应根据程序法的规定,设计好程序法解释提纲,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不同阶段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结合会见前所掌握的信息,有针对性的设计实体法解释提纲,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罪重、量刑规定等关键环节,制作拟出解释提纲。

实践中,尤其要结合认罪认罚、自首和立功等法律规定,拟定好方案,让当事人真正领悟其中的政策功能,以便指导其诉讼行为。

4、人文关怀。

通过会见,让当事人感受到刑事辩护的温度,让当事人充分体会到你是一名有温度的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多一点人文关怀,多一份情谊和信任,或许还多一个案源。

根据当事人家属的要求,对于子女入学、生活费用、衣物、债权债务、身体健康、未处理的工作等重要事项,一定要合理的安排,逐一核实,以免疏漏。

委托人关切的问题,务必要认真贯彻和落实。有些问题,在律师看来可能是小事,但在委托人看来可能是天大的事情。所以,律师在设计会见提纲时,务必要细致,不可疏漏。

四、物质准备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前,一定做好充分的物质准备。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稍有不慎,也会影响会见的效果,甚至导致会见失败。

1、准备好委托书、律师会见函、律师证。

律师前往会见前,一定要查看三证是否齐全,缺一不可。实践中,有的律师性格浮躁,在出发以前未检查公文包,或没带律师证,或会见函未盖章,结果是费力不讨好,浪费了时间,延误了会见。

有个律师驱车两百公里,前往外地会见,到了看守所才发现律师证放在家里了,忙得团团转。情急之下,打电话给其助手代替会见。次日,助手在其会见证明和委托书上添上名字,会见了当事人。事后,委托人极为不满,解除了委托关系。

2、准备《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地看守所均要求律师有三证才准许会见。但是,在有的地方除了三证以外,还要求律师出具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深圳市保安区看守所。

为谨慎期间,律师接受委托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户口簿,居委会证明、村委会或派出所证明,证实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

律师前往看守所前,一定要核实档案袋,看亲属关系证明是否存在,以免来回奔波、舟车劳顿。

3、准备笔、纸张、印泥、名片、录音笔。

律师一定要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万万不可丢三落四。个别律师会见当事人,常常忘记带笔和纸张,不能将会见的内容记录下来。向委托人汇报会见工作,想到哪里说到哪里,挂一漏万,委托人的满意度可想而知。

会见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立功等重要内容,律师应当制作规范的会见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名并按手印。如此看来,印泥应当随身携带。

名片虽小,作用很大。向当事人递上一张名片,律师的相关信息一目了然。律师名片一旦带进监室,必将成为同监当事人的重要资源,大大方便其他当事人聘请你担任辩护律师。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为了自身安全,避免栽赃陷害,可以对会见过程录音。如果哪一天当事人串供、翻供,录音可以让律师脱离危险。

4、交通工具。

在本城区会见当事人,可以打车或驾车。如果需要到外地会见,尽量提前订票,确保准时到达。

航班常常晚点,选择乘飞机出行,一定要考虑天气原因。根据本人经验,乘坐高铁出行,比较可靠。

5、联系陪同律师。

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应当讲规矩,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言行符合规范,以免遭到不测。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防范执业风险。

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尤其是敏感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两名律师会见。两名律师会见,不仅有利于讨论案件,还可以起到证明会见行为合规的作用。

6、打印相关资料。

会见前,为了确保释法质量,律师最好打印会见提纲、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幅度打印出来,将相关的判例打印出来。

第一次会见时,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律师还可以将关键性证据打印出来,以便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有的当事人家属心思细腻,将新生孩子或其他家人的照片发给律师,将要嘱托的事项写成一大段文字发给律师,而律师会见时一般是不允带手机的。此种情形下,律师就可以将相关图片和文字打印出来,以取得更好会见的效果。

结语:1880年,美国学者霍姆斯坦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辩护工作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律师一定要在漫长的执业生涯中,身经百战、积累经验,不断提升辩护水平提升。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

作者单位: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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