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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律师
沈晶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案件。

婚姻家庭2018-12-13|人阅读

原告:王某泽,男,2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监护人:王某华,女,40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52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王某泽之母王某华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相识,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王某华怀孕,2016212日原告出生,原从出生至今一直由母亲抚养,被告从未履行过作父亲的责任,几乎未支付过抚养费,虽经过王某华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出生之日起每月抚养费5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日止,原告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另行支付。被告认可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给付原告王某泽自出生之日起每月的抚养费5000元,以半年支付为标准,每半年给付下一个半年的抚养费,时间为每年的122日给付122日至721日的抚养费,每年的722日给付722日至次年的121日的抚养费,直至王某泽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被告李某于20181222日之前给付原告自出生之日至2018722日的抚养费共计数额15万元;

三、2018722日之后的抚养费不包括原告的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如有实际发生以具体票据为支付依据,由被告承担。

四、各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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