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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律师
杨鹏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5-05-19|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古某家属委托及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古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了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古某,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

虽然被告人古某认罪,但根据刑事法律法规关于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古某构成该罪存在几点疑点。

1、本案争议土地权属问题。虽说陕西省航空无线电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以划拨方式取得了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辩护人认为其取得程序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航管中心未与富新村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未向被征地村民支付征地补偿款,诸如此些事情均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不知通过哪种方式取得了土地证,存在暗箱操作,侵犯当地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可能性。我们都知道,土地对农民来说是衣食父母,失去土地等于是失去饭碗。面临如此侵权之事,引起村民强烈不满,随之进行阻挡施工,也在情理之中,也属法律所允许的自力救济方式。其次,退一万步来说,即使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合法,那么航管中心营区部分也只有57544.2㎡土地使用权,也即86.3亩。但据辩护人了解的实际情况是,航管中心目前占有使用的土地面积远远超过了土地证面积,达到了115亩之多,存在少批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该争议土地确存争议,不能贸然的认定土地系航管中心的合法用地。

2、辩护人提交的两份书面文件。本案受害人之一的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各方相关政府部门、有关组织的多次协调、调解之后,与富新村二组村民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从公安机关撤案,不再追究村民的所有责任,陈庄镇政府也证明了公安机关不会因此事追究村民责任的事实。辩护人认为,作为政府部门,既然有承诺的事实,就应该努力遵守,不应食言而肥,否则有损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虽说出具材料后,二组村民又去工地闹事,但仅有一两次而已,且也未造成严重损失,加之本案大部分被告人未参与。因此,政府部门应履行承诺,不应追究本案所有被告人的所有责任。

3、关于建设单位损失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价鉴定意见书,对蒲城内府机场营区二期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工程工作人员停窝工、机械停滞等造成的损失为561752.95元。辩护人该意见书不具有客观性。

第一、该意见书是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做出的,资料又都是建设单位单方面提供的,倾向性、随意性均太大,既未经有关机关核实,又没有相关发票相佐证,不能客观反映出建设单位的受损失程度。

第二、停窝工、机械停滞等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对本罪而言,法律没有将间接损失列入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法定的或酌定范围。如果将间接损失列入,没有法律依据。

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工人作出的劳务来支付工资的,虽停工,没有产生劳动,工地的工人也一直处于待工状况。待工期间我相信单位不至于还要支付工资给工人吧。毕竟这样工人日后还要从事这些工作,一直还是能够争到这些钱,如果非要说损失的话,那只是损失的只是时间。因此这些间接损失不能计算到经济损失里。

活动板房租赁费是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按照常理,工地不能正常施工但不会影响房屋的使用,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怎么能作为损失来认定呢。

第三、公诉人指控的被害人停工这段时间,实际上至少有5个月是陈庄镇派出所出面协调,要求其停工的,而非因本案被告人的干扰行为。且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庄镇政府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了两份书面材料,对富新二组村民的阻工行为表示谅解,承诺不再追究村民的所有责任,当然包括其中的民事责任。既如此,那么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应当自2013年5月17日计算至同年6月29日。

因此,辩护人承认被告人古某等人的行为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对于受损失持续的时间和损失的大小则不应按鉴定意见书的计算方式计算。受损失时间一个半月左右,管理人员、普通工人的窝工费用、活动板房的租赁费用均不应计算在内,机械停工和水泥损失,也要有租赁机械的合同书、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而非意见书所表述的五万多元,但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这些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理念出发,应认定被害人的损失不构成严重。

二、量刑。

1、从案件起因看,本案背后存在复杂的背景。

本案起源于征地补偿问题,航管中心因发展需要而征收富新村民的土地,当地农民认为未给予补偿,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最终导致事情的发生。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当地农民不懂法律,通过不妥当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当地的有关部门处理不当,没有及时预防和协调好此事。

本案事出有因,航管中心确有少征多占地、补偿不到位的现象,这是本案之所以发生的背景,也是各被告人行为的出发点,行为的动机,村委会、镇政府没有依法进行用地的公告和登记工作。截至今日,村民还不明白自己常年耕种,常年维护,埋葬亲人,位于自己家门口的土地怎么一转眼竟成了别人的土地?不仅如此,也没有相应的补偿费。

  依照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维护村民利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但我们却没有看到,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来做这些工作。村民仅看到自己的土地被占,上面的建筑拔地而起。无奈之下,只能不断的上访,仍无结果的情况下,只能自行维权,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2、被告人古某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古某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本案发生过程如实供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在其供述中,多次提到很后悔,多次向辩护人及其亲友表达悔罪。古某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认罪态度较好。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古某平时表现很好,无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古某无犯罪前科,此次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古某是诚实、善良的农民,只不过是因为一时糊涂才误入歧途,但随后又能幡然悔悟,希望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希望。

4、被告人古某主观恶性较小,动机较单一,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古某的动机单纯,只是一味的感觉到是自己村里的土地被别人非法侵占,在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层次较低,上访未果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不恰当的方式维权。从犯罪动机和目的来说,与明显的想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是不一样的,至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区别对待。

5、根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本案应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古某从宽处罚。

本案被告人古某经过八个月的反思,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恨自己的当初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我国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古某减轻处罚。刑罚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社会关系,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惩罚犯罪只是方式,而不是目的,正所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被告人古某已认识到了自身罪责以及给他人、给国家带来的损失,接受了相应惩罚法庭应对其减轻、从宽处罚,这才符合公平、公正及刑事法律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尚存部分疑点。如若本人观点并未得到采纳,法庭认定被告人古某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那也要考虑本案发生的复杂背景、古某的农民身份、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依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对只是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犯罪的,要做好工作,取得群众谅解后,酌情予以处理。” 给予被告人古某缓刑处罚。

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采纳为盼!谢谢!

被告人古某辩护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师: 杨 鹏

二〇一年五月

: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得到法院承办法官的认可与接受,最终判决古某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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