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胡X英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吕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同意XXX辩护人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吕XX构成贷款诈骗罪有异议。
1, 被告人吕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吕XX同意贷款的原因,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资金,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吕XX并不知情。
2, 被告人吕XX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除签字外,被告人吕XX并没有提供任何贷款手续,不存在具体的诈骗行为。
3,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 贷款申请手续并不是银行放款的充分必要条件.能够给被告人公司放款,最重要的原因是被告人的公司提供了抵押物,并办理了他项权属登记。
其次,就被告人在集资诈骗的犯罪过程中,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吕XX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A, 被告人有明确分工,吕XX不负责财物和集资。
B, 被告人吕XX参与的集资活动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作用不大。
C, 被告人吕XX经手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D, 从被告人吕XX犯罪原因来看,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被告人两股东是夫妻关系,被告人吕XX让渡了自己作为董事长的权利和责任。
2, 被告人吕XX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A, 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将公司集资情况汇报给基层政府机关,并根据政府要求安排人员保护公司财产不被哄抢。
B, 被告人主动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和调查。根据笔录显示,两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均是2011年11月1日,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11月2 日。
C, 被告人吕XX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犯罪活动。
3, 被告人吕XX主观恶性不大,并不是明确的为了敛财或者个人挥霍。
A,被告人创建公司的初衷是和同单位下岗职工一起自谋出路,解决就业问题。后来被告人公司陆续进行的集资,是为了购买设备和原材料,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B,公司创建之初,被告人有别墅,有汽车,还能拿出数百万元购买厂房和土地。但是集资几年下来,被告人的财产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把别墅变卖出去,自己倾家荡产,身陷囹圄。
C, 被告人吕XX平时生活朴素,常年在生产车间一线,公司的集资款,并没有购买高档轿车、珠宝、及其他肆意挥霍的行为。
最后,被告人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结合被告人吕XX参与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给予公正的判决。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袁玉涛
二〇一X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