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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纠纷2010-06-09|人阅读
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还特别限制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是,在当前就业状况不容乐观的社会背景下,劳资双方形成了明显的强弱对比,在此形势下,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强势地解除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最终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因此,依法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加大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法律救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试图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探讨,以期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得到妥善的法律救济。 一、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本文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单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 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违法、未经公示,或者轻微违纪的情况下,便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3、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予以辞退。 4、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担,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6、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干脆否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承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因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当依法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这是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范围,《赔偿办法》第3条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工伤、医疗待遇损失以及造成女职工、未成年人健康损害的损失。《赔偿办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非常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支付赔偿金 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带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做出的带有惩罚性、明显倾向于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严肃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双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继续履行责任,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在劳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只要劳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同时劳动者有继续履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可见,继续履行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在目前我国劳动力绝对过剩,全社会就业现状不容乐观的背景下,更能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强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体现了合同必须实际履行这一古老的民法原则。 法律责任并不是立法者的最终目的。建立和谐、美好的劳资关系,更需要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牢固树立起依法用工的法制观念,反过来,只有用人单位尊重并充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的内在凝聚力和对外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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