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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律师
王军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遗 嘱

其他2013-05-09|人阅读

立遗嘱人:***,女,1947年9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市**区双河路平洒小区楼6单元201室,身份证号:************24

我因年老多病,深恐去世后家属子女为遗产继承等事务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对本人财产及身后事务作如下处理:

一、立遗嘱人配偶赵*2000年去世,现**区双河路平江小区6单元201402室系我个人财产。我去世后,该两处房产由次子赵*壹人继承。

二、本人生前对他人的全部债权债务全部交由次子赵*及赵*两个儿子---- 继承,债务也由上述三人代为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三、本人生前所用家具及物品等,以及因本人去世获得诸如丧葬费等物质利益亦归次子赵*所有。

四、本人身后丧葬等事务亦全部授权次子赵*全权处理,其他继承人不得参与和干涉。

五、本遗嘱正本一份,由立遗嘱人本人保存,在继承发生后由 监督遗嘱执行。副本一份,由王军律师保存。

立遗嘱人:

见证律师: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 王军 律师 135 0520 99 23

律师

2012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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