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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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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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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 政 起 诉 状

其他2013-05-15|人阅读

原告:**,女,汉族,农民,19 日出生,住**区乡张村142号,系李**之妻

代理律师: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 王军 律师 135 0180 99 23

被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忠礼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黄人社工认字[2012]02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事实和理由:

**,男,汉族,1965104日出生,生前系**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2125日(农历正月初三)15时许,李**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沿临*商路复线由南向北行至变电站处,与沪RF1010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当场死亡。后经**区交警大队认定李**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2012年2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312日被告做出黄人社工认字[2012]027号决定书对此次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原告认为,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非主要责任,且当日是大年初三,是法定节日,待客饮酒是当地风俗习惯,不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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