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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
湖南-邵阳
主任律师

浅论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其他2010-07-13|人阅读
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下面对此三种行为展开粗浅的论述。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生效要件,从而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表意行为。它有如下四个特征1,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2,民事行为当然不发生效力;3,民事行为确定无效;4,之所以自始、当然、确定无效那是由于其欠缺了根本性的生效要件。主要是欠缺行为能力和违法。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法通则》的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或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其他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2,《合同法》的规定:(1)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仍然无效。(2)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时候才为无效,否则为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三,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无效法律行为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所谓无效乃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是却发生如下后果:1,无需履行,也不得履行。2,已经履行的要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为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4)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其特征有:1,该法律行为已经生效,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及变更请求权,3,若有撤销权人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法律行为朔及自始无效,反之,若有撤销权人不行使其撤销权,则法律行为将确定无效,4,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法律行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法律效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人之危者,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除斥期间经过,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放弃。默示的放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

4,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同意权人的事前同意,因此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暂时不能确定,有待于该同意权人的追认,若该同意权人追认的法律行为确定生效,否则则确定无效的表意行为。特征如下:1,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是否生效还有待确定。2,之所以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其原因是欠缺了同意权人的同意。3,若同意权人同意则该行为确定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五,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人同意,效力自处分时起有效;若有权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了其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为无效民事行为。

4,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六,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1,追认权,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在无权处分中,追认权归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由被代理人享有;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情形中,追认权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中,追认权由债权人享有。2,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由于追认权是形成权,所以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助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经追认权人追认确定有效,其效果完全与有效法律行为相同。若追认权人拒绝追认,则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外须注意的是。无处分权人于处分行为实施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也确定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后则其自行享有追认权。

2,催告权,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确定一个期限,让追认权人追认,若逾期没有追认的,则视为拒绝,法律行为确定无效。《合同法》第47条第2项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在追认权人追认之前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此时法律行为也会因此而无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已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撤销之意必须以明视的方式作出。相对人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性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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