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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
湖南-邵阳
主任律师

谈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其他2010-07-13|人阅读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及内涵

1,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具备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从而在现实生活层面产生一个能够被法律评价为法律行为的事实。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经过法律评价符合法律对其规定之生效要件,从而按照当事人所表达之意思发生法律后果的法律现象。

2,成立是事实层面上的问题,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社会生活中是否产生了一个能够被法律进行评价的客观行为;而生效则是法律评价的后果,法律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要件因此赋予其效果。因此从逻辑上看,法律行为的成立先于法律行为的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往往是同时的,因为一项法律行为成立的同时也就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当然也有法律行为虽然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的情形,如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需要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3,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指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当事人、有意思表示、须有标的。标的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的内容。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都有的要件。如在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中,各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在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法律的形式。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成立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生效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没有瑕疵、标的可能、确定、合法、妥当即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由此可见,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乃在于成立要件强调主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及标的即可;而生效要件则进一步要求这些要件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某些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的一般要件以外的其他要件。包括对处分行为,需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否则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代理行为需要有代理权,否则为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需要条件成就;附始期的法律行为需要期限届至。

(四)生效的后果

5,生效的后果,其所产生的效力乃是由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负担债务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创设债权和债务,那么就按当事人的意思产生债权债务;若当事人的意思是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那么其后果即使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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