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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
湖南-邵阳
主任律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辨析

其他2010-07-13|人阅读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其是一种事实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2,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因果关系仅仅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如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所以,要追究的刑事责任,仅有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行为人还必须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犯罪主观要件。要注意: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是“主观客观相统一的”。我讲这一点,是要让大家在判断因果关系时,不要受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影响。因此,要掌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必须明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一种客观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无关。掌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对掌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该因果关系无关,只要该行为事实上引起了该结果。二者之间就有因果关系。

3,条件说与因果关系的中断

因果关系的中断是对条件说缺陷的一种弥补。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三种学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条件说现在处于通说地位。因此只要掌握条件说即可。条件说是国外审判实践长期采用的理论,现在也为我国刑法理论所接受。条件说认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无A即无 B”的关系,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人认为。条件说在今天已经是被抛弃的理论。这是一种误解。在现在的德国、日本,条件说 处于通说地位。根据该说,无论是用刀砍头致人死亡还是用刀砍头致人轻伤,由于感染破伤风而致人死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条件说大大简化了判断因果关系的难度,而且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因此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条件说也有缺陷:认定的因果关系范围太宽,会导致无限制地扩大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例如:甲被人用刀砍伤胳膊,在去医院途中,由于遭遇车祸而当场死亡。如果坚持彻底的条件说,用刀砍伤胳膊和死亡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不砍伤就不会坐车,就不会死。由于行为人具有主体资格和犯罪故意因此就要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针对这种批评,条件说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了一些完善和修正,比较重要的就是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的理论。即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某行为虽然与危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关系,但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不再认为它们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中断的概念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是指: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的第三者的行为、被害者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便中断,介入因素成为原因。

(2)发生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

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通常是因为介入了第三方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并且由后者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中断。例如某人给受害者投毒,受害者也已服毒后,在毒药未起作用时,受害者被另一仇人枪杀。某人的投毒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就介入了另外一行为人的行为,这种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投毒与死亡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了。

(3)中断的认定

是否只要介入了其他因素,就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显然不是的。关于如何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也有很多理论。可以这样简单掌握:介入他人或被害人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如果前行为仍然为发生后面的结果提供了条件,一般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仍然有因果关系。如果前行为对后面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纯粹由后来的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发生一因果关系的中断。

5。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有多种情况,例如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此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但其实是彼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行为人本欲将甲扔入井中淹死,井里没水,但比较深,甲被摔死了。这些都是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这种不影响犯罪成立的认识错误有个条件,就是被害人仍然是因为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而死的,

以上是本人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些粗浅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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