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杰,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 居委会 巷 单元 号,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上诉人陈某杰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2023)湘05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武冈市人民法院(2023)湘05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定罪量刑,判处陈某杰拘役五个月。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从陈某杰一案的案件材料可知:朱某彬与陈某东在电话中商量毒品交易时,陈某杰在旁听到,但陈某杰没有参与他们二人的交谈交流也没有任何犯意沟通,不能因此认定陈某杰参与了他们两个人的毒品交易;陈某东用电子秤给朱某彬称了0.3克冰毒,陈某杰在旁看到,但没有提供毒品也没有提供毒资和称量工具,在法律上也不能认定为陈某杰参与贩毒;朱某彬拿到毒品后,给了陈某东400元现金,剩下600元毒资,陈某东指示朱某彬要其转到陈某杰微信收取为陈某东购买商品(游戏充值、买烟、槟榔等)用,陈某杰是开电竞酒店的,提供游戏充值、买烟买槟榔是其酒店提供服务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这属于陈某杰与陈某东之间的民事交易行为,也不能视为陈某杰获利,此行为本质上仍然是陈某东收取毒资,收取毒资后用于陈某东自己的消费。
陈某杰的上述行为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只能认定陈某杰构成帮助陈某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定罪量刑最准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杰与陈某东或者朱某彬两人有通谋,因此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从案卷材料看,上诉人陈某杰没有贩毒的共同故意,也没有贩毒的共同行为或者分工行为,也没有获利,认定陈某杰贩卖毒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牵强附会的强行认定,有违刑法的严肃性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实属不妥!
陈某杰窝藏、转移、隐瞒毒脏金额只有600元,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盼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关注。
一审判决书以上诉人陈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偏重,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