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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波霞律师
熊波霞律师
云南-昆明
主任律师

87、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否再行起诉?

损害赔偿2014-08-15|人阅读

问:最近,我驾驶摩托车去赶集,在公路上与违章占道行驶的同乡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我左手骨折。因是同乡,我就没有报案而由王某赔偿4700元医药费“私了”。但是,经住院治疗我实际花了12000多元医药费,为此,我要求王某再赔偿7300元医药费,被其拒绝。请问,我是否有权对王某再行追偿?

答:首先要指出的是,以“私了”的方法处理交通事故实在不可取,它将给受害人带来许多难以预料理的麻烦。现在,你可以重新向交警部门报案,并依交警部门的认定向王某再行追偿,至于具体追偿的数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一,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则王某应再行赔偿你医药费损失7300元。若王某拒绝,你可持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起诉。

其二,若交警部门因你报案太迟,未能收集到证据证明事故是由谁违章所致,而你与王某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则交警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当事人各方面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之规定,认定你与王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为此王某只应赔偿你6000元损失,除去其已赔偿的4700元,王某还应赔偿你1300元。对此,若王某拒绝,你可以以交警部门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为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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