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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波霞律师
熊波霞律师
云南-昆明
主任律师

96、做好事受损应否获补偿?

损害赔偿2014-08-15|人阅读

问:今年8月,张某的一头牛走失,被邻村的岑某发现。因天已晚,岑某将牛牵回家关进自家牛棚,准备第二天再找失主。但当晚突降暴雨,致牛棚倒塌,牛被压死。次日,因天气炎热,岑某遂雇请屠户将牛肉拉到集市上出售,得款500元。张某得知后,要求岑某赔款1000元。岑某则只同意偿还500元,且要求张某偿付其支出的雇请屠户报酬50元。请问,张某应否补偿岑某已付出的报酬?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即是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你所述的纠纷中,岑某将牛关进自家牛棚已尽了义务,因而其主观上对牛之死无过错。且在牛死后,岑某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将牛宰杀,故张某与岑某之间的无因管理成立。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应理解为:(1)直接支出;(2)必要的劳务报酬;(3)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4)一般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因此,岑某应偿还500元牛肉款给张某,而张某则应偿付岑某垫付的屠户报酬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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