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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印华律师
任印华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应向第三人赔偿损失

房地产2011-10-09|人阅读

201139日,戴某(甲方)与周某(乙方)在业主(丙方)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签订《门面房转租合同》,约定:甲方把自己承租的门面房转租给乙方从事网吧经营,甲方保证业主同意门面房的转租使用。合同签订后,乙方履行了交付首期一季度租金、转让金等义务,在着手网吧装修装饰施工的同时,订购了电脑、桌椅、空调,并且向各商家支付了定金。乙方施工至中途时,其楼下的一家网吧丁出面阻止乙方施工,并向乙方出示《门面房租赁合同》,证实业主在合同中承诺在此物业的范围内只允许丁一家从事网吧经营。乙找到业主丙,丙说从不知道甲转租的事实。乙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任律师认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述案例中,甲方没有取得业主的同意即与乙方签订转租合同,在民法上属于无权处分,在业主追认之前,甲、乙之间的《门面房转租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目前,甲方没有违约行为,业主也没有明示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该通过直接与业主交涉以期取得其确认或者要求甲方履行其保证义务,如果业主拒绝认可转租合同的效力,则可以认定甲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乙方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甲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可以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租金、转让金及其利息、定金、为装修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如果业主认可转租合同的效力,则乙方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丁方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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