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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印华律师
任印华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签订阴阳合同,按照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履行

房地产2011-10-09|人阅读

201011月,汪谋将自己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的一套商品房转让与周某,双方当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总房价6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周某即支付首付款20万元。双方为了避税,又专门签订一份合同在房产局备案,只不过这次约定总房价为40万。之后,双方在交付房款与办理过户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周某遂委托律师向汪某发出律师函,声称双方因在签订合同时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退回首付款,无奈,汪某致电咨询专业律师。

任律师认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阴阳合同”纠纷。鉴于第一份合同(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准备实际履行的合同,这份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第二份合同(阳合同)是双方为了规避税收故意签订的“低价”合同,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为无效合同。

周某的主张针对阳合同是正确的,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汪某可以主张双方签订的阴合同有效,以此抗辩周某的主张。如果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避税行为,法院可以向税费征收管理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相关机关追缴偷逃的税费或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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