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形成的债务,债权人于夫妻离婚后主张权利的处理问题。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一种观点是,婚姻法采用共同财产制为一般原则,分别财产制为例外的财产制,所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对外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只有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夫妻另一方的还款责任,所以由夫或妻就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分别财产制,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但由于是夫或妻一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所以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应当由债权人就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由债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以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夫或妻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后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仍由债权人承担。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由债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问题是,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如此处理,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是否也如此处理,即是否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所有债务均如此处理。个人认为,不可以。担保不同于借款,担保单务合同,无法确定基于合同产生的利益或不利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