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借款不予支持。因为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所以夫妻双方既是借款合同的共同债权人,又是共同债务人。夫妻离婚后,一方主张权利的,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借款因财产混同而不存在,所以夫或妻一方作为出借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实行夫妻夫妻财产共同制,但是在夫妻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借款的,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就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约定,应当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借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夫妻离婚后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