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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民法典时代,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离婚2021-08-02|人阅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20年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民法典时代,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无借贷合意的前提下,婚前出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明确赠与一方属于个人财产为例外。

关键词:父母出资,借款,赠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正文:

在房价居高不下,工资收入反而保持相对稳定的今天,许多年轻人想在婚前或者婚后独立购买一套居住生活的房屋,经济上着实有些困难。这时候,父母为了子女购房就会想方设法拿出毕生积蓄出资,父母的初衷目的一般都会很简单,那就是一切为了自己子女的幸福。那么,在同样离婚率节节攀高的当今时代,在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属性如何界定,父母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双方子女的共同赠与?

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继颁布实施,之前的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三都已经作废,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生的争议问题再次出现在了大众面前,不仅困扰着普通老百姓,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审判人员、律师们都没有停止讨论的话题。

笔者结合个人的律师执业经历,就目前民法典时代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列举,并就个别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论述。

一、子女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登记在对方子女的名下或者双方子女的名下,离婚时房屋一般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不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确立的婚姻财产制度都是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法定财产制度为原则,以约定财产共同共有或者分别所有为例外。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父母在婚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房,除父母与自己子女签署借款协议认定为借款性质外,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1、婚前父母出全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此种情况最为简单,该房产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子女夫妻双方约定在该房产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时,产权归属就会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编财产约定所有制度进行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2、婚前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子女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婚前父母出资的首付款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应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或者双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子女双方共同还贷。此种情况下,房屋产权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明确表示仅以另一方顶名但实际上赠与自己子女等其他相反约定。

4、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一方名下。该房屋产权一般为一般按份共有财产,父母出资的份额应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离婚时按照婚前出资份额的比例分割产权。

二、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比较之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又发生了变化。笔者根据目前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等规定,对子女婚后父母出资的情况分别进行列举解析。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明确赠与一方外,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该司法解释内容看,当事人双方结婚之后,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不再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直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不再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一律视为对出资方子女一方的个人赠与,产权归出资方子女的个人所有。而是,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对之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增加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自行约定为主。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处理,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所有外,一律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为子女夫妻共同所有。

在2021年5月份,《人民司法》第13期刊登了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文章,题目是《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该文中在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时出资的性质,如何区分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赠与时,认为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多充分的认为,所以认为父母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的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随着人民司法这一文章的刊登,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貌似又回到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过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相比,父母在子女婚后出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仍然要严格遵守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首先以当事人约定为主。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名下。双方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父母为购房所出的全资购房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产权归自己子女一方个人所有。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子女名下时,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除外。

2、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其他购房款或者共同还贷,不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均应当首先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除非赠与合同明确赠与一方外,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子女的共同赠与。

3、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的情况下,不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首先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除非赠与合同明确赠与一方外,均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视为双方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三、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一般认定为赠与,如果父母一方主张是借款时,应当由父母承担证明责任。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例外情形处理。从该条款上看,法律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出资的定性,特别强调是的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与;而对于是否是父母借款,在该法条上并没有体现。从中国的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立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者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所以,该法条的立法本意重点还是认可父母出资原则上是赠与。如果父母主张是借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与子女之间的借贷合意。否则,子女离婚时,对于父母的出资只需要区分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共同赠与即可。

四、笔者在2018年-2020年经办一起离婚案件,涉及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支付部分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法院审理后将该部分出资款认定为对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该部分出资及相应增值部分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无奈当事人不堪忍受长达三年的诉讼程序折磨,在法院终于判决离婚的情况下,自动对财产分割予以忽略,没有提起上诉。但是,笔者借着本文将案情进行剖析,结合目前民法典时代我国法律对父母出资的法律定性,对涉案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和如何分割房产份额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1、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小李(女)和小王(男)在青岛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一直没有举行婚礼,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有一套位于房子登记在小王名下,小李是登记共有权人。自2018年到2020年期间,小李向法院三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前两次法院均以被告小王不同意离婚为由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对二人名下的共有房屋也没有进行分割。在第三次起诉离婚之时,也正好是双方分居两年期满,法院审理后终于准予离婚。对于房产部分,法院认为,在2015年5月结婚之前,小王支付了2万元购房款定金,2015年6月小王父母出资支付了9万余元首付款,自2018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房屋贷款一直由小王偿还。虽然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对于小王父母在婚后出资的首付款以及小王支付的购房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认定为小王的个人财产,判令房产归小王所有,由小王偿还房屋的剩余贷款,并由小王向小李支付房屋折价款20余万元。

2、法理分析

本案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并未按照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进行分割财产。涉案房产首付款一共分两笔付清,婚前婚后各支付一笔首付款,小王父母在双方婚后出资9万余元帮助二人付清了首付款,属于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小王、小李和父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除非小王父母能够证明该9万余元系赠与给小王个人之外,应当视为对小王和小李的共同赠与,不应直接将该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小王个人的赠与。

即使按照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案房产登记在小王和小李二人名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对于婚前小王支付的定金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小王的个人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予以分割,但是对于小王父母出资的9万余元首付款,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不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直接违反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小王和小李均有权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直接判令房屋归小王所有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案例和目前民法典时代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争议可能还会大量存在。为了避免父母出资后,子女在离婚时对出资款的性质产生争议,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能够尽量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1、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由出资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共同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书,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是对双方的共同赠与还是对一方的个人赠与。

2、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尽量避免父母与自己子女之间单独签订,一旦离婚,另一方对于借款的合意一般不予认可。届时,父母与自己子女之间的借贷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但与另一方之间仍然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结语: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法典形式的法律,是一部社会百科全书,民法典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定性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情况往往是复杂多样的,但是我们在具体司法实务中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法律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最大限度维护法律地正确实施,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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