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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义属律师
邢义属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对于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所作决定侵犯集体利益时,半数以上村民能否请求法院撤销

其他2014-08-21|人阅读

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管理村内事务,管理集体资产,并且在处理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时,应该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由于机制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等种种原因,村委会处理村集体重大资产时有时并未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甚至所作决定严重侵害村民利益。对此,权益受侵害的半数以上村民能否以村委会决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呢?对此,法律至今没有明确规定。针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村委会属于村集体事务管理机关,对外村委会有权代表村集体,所以对其决定或所签协议不能被撤销,否则有损交易安全。也有人认为村委会只是村民事务执行机关,处理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时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直接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有关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应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本律师认为,民主议定程序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程序即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并且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半数以上村民应该赋予撤销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理上分析:村民委员会为村民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代表村集体行使管理权。但该权力又受诸多限制,比如村委会在处理涉及村集体重大利益时,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只有多数村民表决通过后,村委会才能执行。从该角度讲,村民会议可视为村权力机关,而村委会只是执行机关。在村民会议未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村委会所作决定属于越权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否则村民会议的决定权、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就会形同虚设。

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半数以上村民对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怠于履行职责的诉权,虽然该诉权仅限于涉及农村土地行政纠纷。但从法理上讲,土地行政纠纷和普通民事纠纷并无二异,所以该立法上的突破,有利于多数村民在民事诉讼领域获得更明确的诉讼权利。

再次,从以往立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解释明确赋予半数以上村民对村委会民事合同行为的诉权。虽然该解释已经废止,但对多数村民诉权的确认却意义深远。

综上,本律师认为,实践中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侵害村民权益的决定或行为较为普遍,如果不能将半数以上村民的诉权进行明确,那么无法保障村民利益,民主议定程序也将形同虚设。况且在土地行政纠纷中,最高院司法解释已进行了明确,因此本律师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立法或解释,以明确半数以上村民对村民委员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所作决定或行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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