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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义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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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超期任职及行使权利的合法性及权利救济

其他2014-08-21|人阅读

依现行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依据村民授权管理集体资产、处理村内事务。如果处理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项时,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所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在农村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现实中,由于机制不健全、法制意识淡薄等种种原因,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不能及时换届选举,导致个别村干部或某一利益群体超期任职,长期把持村政,恶意处分侵吞集体资产的状况大量存在。对此,广大村民敢怒不敢言。那么超期任职、超期行使职权又是否合法呢?对此,有人认为,农村状况较为复杂,如果不能及时换届选举,为维护农村稳定,原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应继续行使相应职权。也有人认为,村委会三年一届,届满之后,如果没有重新选举,那么原村委会成员就无权在行使相应权利。

对此,本律师认为,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超期任职及超期行使权利不具有合法性: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授权,如果没有村民授权,村委会成员行使权利缺乏依据。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该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超期任职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所以应认定违法。

虽然实践中,一般在无法正常进行村民换届选举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会指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临时行使管理职权。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仅为指导、而非领导关系,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所以乡镇指定或委派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具有合法性。对此,本律师认为,如果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超期任职并且其行为或决定侵犯了村集体利益,那么依法重新选举村委会后,新一届村委会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村委会超期任职期间所作出的决定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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