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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义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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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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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告知形式及权利救济

其他2014-08-21|人阅读

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办案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依法受理。但如果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则不予受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结果,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告知形式:一是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一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形式告知。但由于行政告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针对行政告知提起的诉讼。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则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两种不同的告知形式直接影响申请人下一步的权利救济。那么就两种告知形式而言,到底哪种符合法定要求呢?对此,本律师将作简单阐述:

首先:从法律规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规定时应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其次,从法理上分析:“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是罗马法的法谚。行政复议也是如此,如果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而法院又不予受理针对行政告知的诉讼,那么等于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堵塞。该作法显然无法保障申请人复议权利的有效形式,也无法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纠纷,更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法制要求。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复议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办理机关认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应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告知均属违法。

但实践中,虽然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但却很普遍。对此,本律师认为遇有此种情况,可采取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未按法定形式告知,即可视为复议机关未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即可视为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如果复议机关两个月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那么申请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申请人也可以行政复议办案机关告知行为违法为由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请监督,请求撤销其《告知书》,并重新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或受理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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