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星期一的下午开庭,我提出了几个观点:儿子代老子还钱并不代表债权的转移,只是接受他老子的委托去银行办理一下存款手续,至于儿子是否用了借来的钱,与本案无关,因为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原告一定要儿子承担还款义务的话,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是儿子委托老子出去借钱的,那么,根据民法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应当由委托人(也就是儿子)来承但法律后果,我向对方律师发问有这样的证据吗?对方回答说没有。
法庭辩论的时候我又提了两个问题:如果老子借钱以后把钱捐献给了希望小学,那么你(对方律师)是不是也把希望小学也列为被告?如果老子借钱以后把钱赌博输掉了,那么你是不是把那些赢钱的赌徒也列为被告?对方如果回答后果成立,会得出一个非常荒唐的结论;如果认为后果不成立,等于支持了我的观点。对方律师在辩论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重申儿子应该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我一直认为:法庭辩论永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论,你说东我可以说西,所以法庭辩论的目的不是驳到对方,而是说服法官。
5月16日,我拿到了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对儿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