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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荣辉律师
包荣辉律师
浙江-台州
主办律师

房产公司如何降低客户不能偿还按揭贷款的风险

债权债务2011-06-12|人阅读
因客户拖欠银行按揭贷款,中国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客户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房产司承担保证责任,我作为房产公司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该案上午在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因本案中客户提供了房屋抵押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对担保责任的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理由是:“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可以避免日后再行使追偿权。” “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故法院依据<担保法>28条当庭宣判:判令客户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给银行,我司对抵押房屋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由客户承担。由于抵押房屋的价值远超过原告起诉标的额,所以宣判结果对我司基本无风险。 针对本案我想:如果中国银行的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责任的分担,则应当适用《物权法》176条的规定,则对我司处境不利;如果销售部门能在原告起诉前将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办出来,则我司可以根据合同解除保证责任,在日常工作中,有可能客户不来办理《房产证》,则应当以挂号信的方式发信函催告,函件封面写明催告办理房产证字样,并保留好回执等证据。同时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上约定通知办理房产证的客户通讯地址,明确客户变更地址不通知以及拒收催告函的法律后果,这些工作做到了,就能将我们的风险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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