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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成律师
李述成律师
四川-绵阳
主办律师

商医患纠纷的现状及建议意见

其他2011-09-27|人阅读
律师作为一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骨干力量,既接受医院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接受患者方的委托,担任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就医患纠纷的处理情况而言,总的状况是医强患弱。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一方存在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律师总的感觉是: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出台以前律师为患者打官司难、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出台以后,律师为患者打官司更难。现列举我所近两年为患者代理的三起医疗纠纷加以证明: 例一:三台县教师王XX,2002年因感冒住院,医院采取了青霉素抗菌消炎,并通过静脉输入体内的救助措施,患者很快产生不良症状并死亡。患者家属怀疑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救助不当有关,并委托律师调查患者的死亡原因。律师在查阅医院救助记录发现,医院在该患者输入青霉素十分钟后才做青霉素皮试。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违反青霉素的使用规则,导致患者药物过敏反应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官司通过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多,最终因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救助没有因素关系而败诉。 例二:方XX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医院采取了输血的救助措施,患者出院一年后检查确诊患丙型肝炎病,经自我排查,其亲属及生活圈中均无传染源,遂怀疑是一年前因住院输血传染,经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医院为方XX输入血液的献血者在献血前的体检报告单上明确记载丙肝为阳性。诉讼后,经委托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救助方XX的过程中,其救助行为符合医学规程,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患者败诉。 例三:张XX因胃炎住院,医院给用药20天后,患者出现耳聋症状,患者认为自己的耳聋是医院用药不当所致,要求医院继续医治和承担赔偿,官司通过一审、二审,历时四年多时间,先后委托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均因无法确定医院用药不当导致患者耳聋,法院无法判决支持患者的诉讼请求。经患者长期奔波上访,经省高院提审,认为医院提供的鉴定材料存在缺陷(系事后补充或修改),不能证明自己在医治患者的过程中无过错,因此,判决医院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三例的代理,律师发现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规与政策冲突。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证据规则后,卫生部又制订了一个规定,对患者及委托代理人向医院索取有关治疗记录作了严格限制,只允许提供照片、检、化验报告单,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医疗记录等则拒绝提供,使患者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给维权增加了较大的风险,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二是资源不对称。患者认为自己的健康受到来自医院的损害,往往是根据结果来推断,缺乏专业知识和理论支持,解决方法只能向医院提出协商,当医院承认自己有过错时,问题好解决,当医院拒绝时,患者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而法院要作出判决,又必须根据鉴定结论,而鉴定人员一般都是由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这些人员与医生既是同行,有些还有同事、师生或上下级关系,鉴定结论很难让患者信服。同时,鉴定的基础材料是由医院提供,患者没有第一手资料,所以,即使鉴定人员主观上没有偏袒倾向,但无法保证所依据的材料是全面、客观、真实的,也就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三是医学鉴定的程序设计不合理。按照现行规定,医患之间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共同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如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往往会拒绝签字同意鉴定,拖延鉴定时间,这给医院方留下了补充、完善相应医治资料的充足时间。 四是鉴定机构混乱。现在司法鉴定、医学鉴定机构并存,两者之间的鉴定结论有时会完全不同。 五是判决标准不统一。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作出的判决有两种标准:一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往往会出现同一结果作出两种不同判决的现象。 改进的建议意见: 1、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医患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患者付费,享受医院的服务,患者有权知道医院服务的方法、过程和具体内容,只要患者提出申请,医院应无条件把医治的全部资料提供给患者,不得限制患者的知情权。 2、统一医疗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独立,由中介机构来承担。鉴定机构在受理程序上,无论哪一方申请,均应受理。 3、严格区分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界线。医疗事故是指医院或医生违反行业操作规则和科学医治的原则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承担的是一种受行政处罚的责任,医疗过错是一种民事责任范畴,医院或医生在医治过程中只要有过失,就应该对患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不应该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 4、改变审判方式。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强,合议庭应当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和讨论,提高判决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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