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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田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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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

其他2018-11-05|人阅读

事故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

赔偿是基本原则,不赔偿是个例

现行的《民法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相应的法律中关于的损害赔偿原则,就是因事故给车辆、人员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事故责任人都应有义务依法全部予以

但是在各地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问题,仍然有争议。我们不能因为某些学者或者领导的学理性的分析,就否定法律关于全部赔偿的基本原则。

目前,支持贬值赔偿的实际情况,仍然可以有规律可循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些实际情况,供需要的朋友们借鉴:

一、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二、损坏的车辆必须是新车,或者是车龄较短,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

三、厂家运输途中,或者4S店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支持

四、由于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价值较高,而且必须是车辆的重要部件,这种车辆即便修复后,也会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也都会降低,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况车辆贬值的实际损失是必然的

五、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必须经过依法成立的、具有鉴定资格的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鉴定内容必须明确,折旧率和数额必须确定,正常折旧和事故贬值具有可对比性

六、事故车作为二手车,通过正规的旧车市场评估正常出售,最能直观反映车辆的贬值,体现市场价,车主的经济财产损失,通过交易记录,也能清晰可观的让大家知道,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大。

七、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车辆,一般情况,车主对事故车都有抵触情绪,心中或多或少有部分阴影,车主不想再驾驶,大多数想尽快出手。购买二手车的人,也不想购买事故车,心理作用客观存在,只有价格明显低于正常车辆的价格,才可能有人购买,这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和交易习惯,必须得到认可和遵守。

【贬值判例】

【中国法院网】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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