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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录之二十三篇问出来的“自首”

刑事辩护2019-08-23|人阅读

问出来的“自首”

文/刘骏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于20181219日夜,与三名老乡聚餐。四人喝至次日凌晨四点,均在醉酒状下,被告人马某误将街边一饭店当作宾馆,要求住宿。遂与店员发生争执,并对部份店员有推搡等行为。店主到场后,马某又与之争吵,店主便召集数人,与马某四人发生殴打,马某当即被击晕在地。后马某及店主等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提出公诉。

【辩护策略】

本案被告人马某如何归案的情节,涉及到马某是否构成自首,也是本案重要的辩点所在。

在庭审中,本辩护人针对被告人马某如何归案的情节,进行了发问:

辩:马某,你在案发当时,你的具体行为是什么?

马:我喝多了,断片了。有人把我踢倒,我醒时就在医院了。

辩:你在医院醒时是几点钟?

马:早上6点多钟。

辩:你醒时病房里有人吗?

马:没有人。

辩:你醒时病房外有警察吗?

马:没有。

辩:你清醒后作了什么?

马:我醒了,见房间里没有人,我就到外面找护士,问我是怎么来医院的。护士说是120送来的。护士也说不清楚是谁报的120

辩:你问过护士后,又作了什么事情?

马:我记得是打架了,还有和我一起喝酒的老乡,他们去哪儿了,我也不知道了。于是我自己打的报警电话,问清楚了昨晚打架的事情,由哪个派出所在处理。于是,我自己去派出所了。

辩:你自己到派出所的目是什么?

马:一是为了向派出所说明昨夜打架的情况,二是找我那几个老乡。我到派出所后,看到了其中的一个老乡也在派出所里呢。

辩:你自己到派出所时是怎么想的?

马:我自己到派出所,我是去面对这件事。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本辩护人对此情节发问完毕后,审判长对此情节又进一步发问。显然,辩护人的发问,引起了合议庭的充分重视。

在法庭辩论环节,本辩护人进一步提出:被告人马某当庭供认的归案情节,请法庭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犯聚众斗殴罪,系自首,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辩护取得了成功。

【律师点评】

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辩护,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应该进入辩护状态。不能把法庭调查中的发问环节,质证环节简单的认为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环节,与律师辩护无关。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是相辅相承,相互关联的统一整体。辩护人只有在庭审的每个环节都发挥好辩护的作用,才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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