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胡春雨律师
胡春雨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诉 讼 感 悟

其他2011-08-16|人阅读

诉 讼 感 悟 代办案小结

夫诉讼之道也大矣。孰能穷之。然吾曹历尽甘苦。躬行之余。得时时总结之。反思之。亦所以探求得失以自鞭策之良方也。办案者。力行也。总结者。反思也。倘办案与总结互为终始。则其思之也深。得之也多。其造之以道也速矣。故小结者非徒虚应故事。以备检查而已。以余之暗劣。游心此道者数年矣。虽云草木之无知。岂能无所感触哉。窃以为诉讼之事。当事双方争衡于法庭之上。其下者不免于锱铢必争。混淆是非。其极也若邓析之扰乱刑名者。若大而言之。则文武之道存焉。议论风发。下笔千言。岂非为文之道乎。运筹帷幄。战胜攻取。岂非用武之道乎。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其间清浊高下。虽云上智下愚。天之禀赋万殊。亦在吾曹自为之而已。人生忽忽如白驹过隙尔。勉之矣。

原法律之设。所以经世济民。使万事得其理。百姓得其所。物得其序。理得其正。晋杜预有云。法立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自古迄今。法律之弊诚不能去。其吏人者或至于深文巧法。贿赂公行。其民人者或至于免而无耻。唯利是图。昔郑铸刑鼎。尼父论之深矣。然法律之设何可少哉。倘天下一日无法律。所谓虽有粟。吾岂得而食诸。唯法律之文得循法之人而后立。法律之道得弘道之人而后弘。至于以尼父之圣。而曰道得时而后行。有归欤之音者。则非吾可知也。

诉讼之际。两造俱至。其间利害得失交争也。诉讼之苦。或至于一案数年而不能结。一事数审而不能明。小民有倾家荡产。以奔走叫号者。然以法律之精密。国家之威严。法律之士倘能辨法析理。明察秋毫。其于定纷止争之效孰能逾之。方数年之积愤。难解之矛盾。一朝各得其所而胜败皆服。其为用也岂不大哉。律师者。士也。亦商也。布衣白身。无尺寸之柄。而得倡言于庙堂之上。交游于长吏之间。荣瘁于是。糊口于是矣。法制之兴衰。诉讼之清浊。律师与有力焉。故三十年来。国家鼓励律师业之发展。又深以律师勾结法曹为弊病。昔清圣祖谓有一利必有一弊。盖损之有益。利之有害。以易经之精微。言之尽矣。岂徒律师然哉。数也。

然则物非方不立。非圆不行。譬如楼宇。虽造型各殊。必本于方正。此其所以立也。譬如车辆。虽今古异制。必本于圆转。此其所以行也。方圆之间。此仁智之大端也。天下之事。非道不立。非权不济。非变不通。此载在典籍。故君子以知人晓事为务。何见之之晚也。至若苏子曰。道可以勉而至。而子贡云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苏子曰。才不可强。而武侯云才需学也。此相反相成也。浮世茫茫。芸芸众生。士有百行。才有修短。虽操术各异。将以济其所欲则同也。若予者。瓶罄小器。孤陋寡闻。虽胸中不能无惑。然人在旅途。亦各行其志而已。

庚寅年秋九月初十华阳胡春雨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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