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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2013-07-01|人阅读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人民政府,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路69,法定代表人吴**,省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准宜春市袁州区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同意将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徐田社区居委会的农村集体农用地22.6638公顷[其中耕地22.26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1.1564公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971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被申请人批准于2007924作出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袁州区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7479)。直至此时,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准同意将袁州区下浦街道徐田社区居委会的农村集体农22.6638用地公顷(其中耕地22.26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1.1564公顷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申请人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及申请人对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批次征收土地中包含大片基本农田,超出了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 

对于被征用的33.8202公顷土地中的耕地中包含水田,年亩产粮均在850公斤以上,在该地块范围内一直立有“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并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之规定,被占用的水田应属基本农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批准权限属于国务院,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超越了省级政府的批准权限。

二、社会保障费用没落实。

在征地报批前,社会保障费用由袁州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但至今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没有告知申请人及其他被征地农民,被申请人批准征地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三条等规定。

三、征地报批程序违法,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及该组村民的知情权、确认权

在该批次征地过程中,征地报批前,相关部门没有将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申请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也没有经申请人确认。因此,该批次征地报批程序严重违法,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及该组村民的知情权、确认的权利,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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