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春兰律师
李春兰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李某某、郭某某等诉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案

行政复议2015-09-15|人阅读

【基本案情】

李某某、郭某某等是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东宅村村民。2014年3月14日,婺城区政府在原告所在区域发布关于竹马铁路货场及配套工程项目征迁的公告”,内容为:因竹马铁路货场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原告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公告中对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等做了说明。2014年12月15日,经李某某、郭某某等申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竹马货场项目的“一书四方案”正在上报省、国务院审批。2015年1月5日,李某某、郭某某等向金华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金华市人民政府确认以“关于竹马铁路货场及配套工程项目征迁的公告”的形式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2015年1月19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告李某某、郭某某等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李某某、郭某某等不服,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告知书》,并依法责令其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国著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春兰律师对本案做如下点评:征地过程中包括三次公告,其中征地预公告是于征地报批前,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于征地报批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征地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登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从本案公告的内容来看,并不符合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要素,并且竹马铁路货场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尚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征地方案的内容并未确定,故不具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条件,因此,涉案公告应当属于征地报批之前征地预公告。行政机关将征地有关事项向相对人进行告知的行为并非最终的征收土地公告,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故金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李某某、郭某某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上述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