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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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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离婚2011-04-21|人阅读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男,1972121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海俊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南环里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乙,女,19783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漆园村农民,住该村X号。

再审请求: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请求贵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

事实与理由:

1999122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昌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11117日婚生子出生。200417日,申请人支付首付款15千元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环里X号房屋,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首付款中1万元是被申请人交的,另5千元是申请人之父交的)

为了家庭生活,申请人自2004年始前往上海市海俊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被申请人仍在北京。孩子出生后被申请人开始不务正业,烂赌成性,经常将孩子带到棋牌室扔在沙发上,自己沉迷赌博,并与在棋牌室结识的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7月后,两人转为公开交往,并在外租房同居,不再过问孩子的生活,经常将孩子一个人锁在家里,有一次竟将孩子锁在家中关了一周才回家,孩子只能吃方便面充饥,经常无故打骂孩子,并将丙带入自己家中居住,每逢周六、日就把孩子打发出去。

200910月,申请人知道了被申请人有外遇的事,专程从上海回来与被申请人协商离婚事宜,因考虑孩子太小,也给被申请人一次改过的机会,承诺只要被申请人与丙断绝不正当关系,改邪归正,申请人可以原谅被申请人。但丙三番五次来申请人家中骚扰和威胁,并毁坏申请人家中财物。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各方虽签署了协议书,但仍无济于事。

为了挽救家庭,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带至上海,希望改变环境以利于被申请人忘记过去,重新开始。但2009年春节回家被申请人立即被其娘家接走,自此不再露面。申请人认为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于是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环里X号房屋、债务41000元和欠缴5年的房屋供暖费6199.7元。

20101215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0)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在生活中因被告与他人来往密切,致使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责任,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现状,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三百元。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环里甲X号房屋归原告甲所有,尚余银行贷款八万零一百元由原告甲负责清偿,原告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元。共同债务一万三千元,由原告、被告共同负责清偿。

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4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

申请人认为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过低、被申请人对离婚承担过错责任,但却平均分给其一半的房产价值适用法律错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13000有误,理由如下: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2009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893元,平均每月为1491.08元,而培养孩子是当今社会家庭生活的重心,在这些消费支出中,最大的支出就是培养和教育孩子的支出,因此被申请人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过低。

被申请人生活不检点、乱搞男女关系并不思悔改、烂赌成性、对孩子不管不顾、无端打骂是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的直接原因。20097月,丁(丙前妻)因丙与被申请人非法同居,夜不归宿并不思悔改,无奈之下与丙协议离婚。之后,丙与被申请人转为公开交往并租房同居。20101117日、19日、20日因丙电话威胁和骚扰申请人并非法闯入申请人家中毁坏申请人财物,申请人多次报警。在昌平区松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丙、被申请人自认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导致丙与其妻离婚。在被申请人的姐姐、姐夫的询问笔录中,其姐姐、姐夫也证实,被申请人与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被申请人对造成离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分或少分财产。房屋应当归申请人所有,但不应当给予被申请人一半房产价值的补偿。

被申请人只从他人处借款8000元,且早已归还,不应再列为共同债务。申请人与其兄、其父的借款33000元,有借条为证,却未得到法院支持。另外,自2006年至今,夫妻共同房屋一直欠缴供暖费共计6199.7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另悉,申请人在该案判决后得知,丙(导致申请人、被申请人离婚的第三者)的妹夫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可能通过丙的妹夫影响该离婚纠纷的判决,而事实上该案确实裁判不公。因此,申请人恳请贵院决定再审此案。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当,特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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