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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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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2012-02-25|人阅读

答 辩 状

答辩人就张某诉答辩人用益物权纠纷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屋(原位于某处)的产权手续时,张某知道并参与了房改过程。

(一)答辩人与张某于2001年结婚,居住的即是原某处房,房屋的性质是答辩人所在单位中国科学院提供的承租房,结婚当时该房正在房改过程中,见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填表日期2001215日)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评估日期20011115日),房改时原本希望算上张某的工龄,并去北京市朝阳区军队置业干部服务中心开出了张某何时参加工作的证明,但没用上(见房改表三中的男方工龄为18年,女方工龄为0年)。因此张某说她离婚时不知道答辩人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手续是不真实的。

(二)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于2002418日取得,张某起诉书中称在她申请经济适用房过程中才得知答辩人于2003年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也是在隐瞒事实。

20023月至20034月答辩人被单位派往英国执行合作研究任务期间,房产证取得并由张某保管,故张某说她在申请经济适用房过程中才得知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产手续,也是在隐瞒事实。

二、尽管涉案房屋于200611月拆迁,但在离婚前涉案房产即已公告拆迁,张某曾留有在回迁安置时能否在涉案房屋上加上张某工龄的字据,系张某亲笔书写,从内容上看,也可以证明张某知道该房要拆迁时已经由答辩人购买。

三、离婚时张某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在离婚五年多后要求使用答辩人房屋,属无理缠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51110日,答辩人与张某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写明答辩人与张某除自愿离婚外,张某于2006130日前从涉案房屋内搬出个人物品,双方无财产争议。

涉案房屋由答辩人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在取得该房产权手续过程中张某知道并参与了全过程,并在离婚时自愿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不属于《婚姻法》第47条所述情形,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答辩人共同使用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11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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