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经常用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一贯性特征。无论是肉体虐待,还是精神虐待,这种虐待行为都是经常的,具有持续性、一贯性,偶尔发生的打骂等行为,一般不构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