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民法典,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宜,如探望权的行使对子女造成了不利影响,有抚养权一方,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中止或变更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