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二手房交易的税费承担问题
随着时下房屋价格的一路飙升,二手房以其价格优势逐渐地受到很多购房人的青睐,而二手房交易逐渐频繁的同时又极大的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炒作现象,为遏制二手房的炒作,稳定房地产市场,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二手房的买卖规定了相对较重的课税,那么究竟二手房的买卖应当交什么税,以及交多少税,如何对二手房的税费进行合理筹划以期降低税费就逐渐地成为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关注热点。笔者结合实例提供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一、二手房买卖应当交纳营业税
案例1. A于2010从其叔处购得一二手房,是其叔于2008年从开发商处购买的毛坯房,双方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税费均由A承担,用途为居住用房,购房的总价款是2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税务机关要求承担2万多的税费,A认为税费较多,不愿缴纳,那么究竟这一二手房交易中,A应当承担总的税费为多少呢?
首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均应征收营业税。既然是销售不动产二手房,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法律规定营业税应当由销售不动产一方承担,那么二手房买卖时,双方是否可以约定营业税由买受方承担呢?笔者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判决处理情况加以说明。
案件的基本情况:1997年11月10日,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煤化所”)与山西左源捷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利公司”)签订一《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煤化所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