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掠影(三)
—一起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代理札记
张剑弼
2010年7月6日,我与委托人一起到法院复印到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我们注意到该材料中的《延期举证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8日,而材料所附证据清单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9日,联想起2010年6月12日举证期届满,6月14日我们去查阅材料被告知没有材料的事实,我们认为,这份举证材料,在举证日期上显然被做了手脚。我们还注意到,《企业注销申请书》及《企业注销注册申请登记表》并未列在被告此次举证清单中。
这起行政许可纠纷案,原定2010年7月12日上午8时40分开庭,7月11日,当我和委托人各项工作准备就绪,7月12日即赴开庭时,突然接主审法官通知:因第三人患心脏病需要做心脏搭桥手续,案件将延期开庭,何时开庭,等待通知。
2010年7月15日,突然接到委托人电话,法院通知该案将于7月20日上午开庭。
7月20日我们准时来到法院开庭。本案法院并未指定证据交换时间,法院给我们的举证期为开庭前,为了遵守举证期,8时40分开庭,8时19分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证据。
8时40分,该案准时在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法院采取的是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一名审判员、二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一位书记员出庭负责记录。当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宣布法庭纪律后宣布开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诉讼参与人名单后询问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是否申请回避,得到答复没有证人出庭、不申请回避后,法庭调查开始。由我方先陈述诉求及事实理由。
我作为代理人,在进行诉求陈述前,提了以下建议:鉴于法庭宣布完诉讼参与人名单后并未询问双方是否对对方出庭人员表示异议,我在诉求陈述前建议一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为三名,依法只能有两人出席法庭,请被告协商好后具体确定两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建议二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当庭介绍为其亲属,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代理以亲属身份出庭,只能是近亲属,因此第三人的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要求。对我的两点建议,审判长解释被告的副局长是按照行政首长必须出庭进行行政诉讼的要求,因为局长不能出庭,委托其代表出庭的,第三人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这时,北京同行发话说,局长委托的代表本质上仍然是代理人。法庭让副局长坐在了旁听席。我开始陈述诉求、事实和理由。陈述前我对诉状中的乡误打成“镇”作了修正。陈述完毕,审判长问是否有补充,我回答没有。轮到被告答辩,被告宣读了答辩状。北京同行发言,指出了答辩状存在的时间、称谓、被答辩对象等五个方面存在的错误。审判长要求被告举证。法庭举证是诉讼活动的核心,也是仅次于法庭辩论的一个看点,本案的举证质证可谓精彩纷呈,敬请读者关注《中国行政诉讼掠影》(四)。(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