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嘉禾街XXX商贸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X霞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经理。 乙方:王X元,男,70岁,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7号,系王X杏父亲。 李X明,女,56岁,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7号,系王X杏母亲。 特别授权代理人:邓海峰律师,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甲、 乙双方就“王X杏非因工死亡事件”,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丧葬费、救济金、优抚金、工衣费、工资合计为:42957元,视为王X杏死亡事件已全部了结,乙方今后不再追究。 二、 考虑乙方的情况,甲方从人道的角度,给予乙方500元回家过年交通费。 三、 王X杏的火化、丧葬等后事,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 乙方:王X元、李X明 2007年2月8日 20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