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牛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