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1994】447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