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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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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我国目前各种假期享受的天数和相关待遇

劳动争议2014-05-06|人阅读

我国目前各种假期享受的天数和相关待遇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法定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假期管理也成为劳动用工领域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些假期法律有明确规定,有些仅是地方上规定,有些假日的文件依据适用的对象比较狭窄,给企业人事部门的人员带来困惑,为此我现将各种假期的时间和待遇统计如下,部分依据按照浙江省规定,供朋友们参考。

一、法定休假日

根据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411日施行)规定,全国法定节假日共包括三类: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11)(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51);(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例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关于“州庆”、“泼水节”的规定)

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5、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即使安排补休,也应支付。但是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享受法定休假日和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

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具体每周休息一日,还是两日,是周六、周日休息,还是周一至周五的某两日或某一日休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实行的都是“双休”即,周六、周日休息的制度。

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三、带薪年休假

1、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2、期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三条)

3、不享受情形(第四条):(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具体操作: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五条)

5、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婚假

1、一般规定: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实践中,其他企业也大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婚假一般为3天。如果企业制度中规定了婚假,那么应安排,否则不强制享受婚假,但晚婚奖励假除外。

2、晚婚奖励假:根据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属于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正常婚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晚婚奖励假。具体奖励天数不等,详见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五、产假

1、一般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日施行)第七条 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护理假:护理假是由产期女职工的配偶享受的假期,但是,不是任何情形下男方都能享受护理假,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护理假未做明确规定,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基本是将护理假作为对女职工晚育或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规定的,具体天数各地规定不一。《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实行晚育的,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5、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出台),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制度中规定是否享受。如制度、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能享受探亲假假,那么职工无权强制要求享受。

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规定》第五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规定》第六条)

七、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实践中,其他企业也大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工资待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通知》第三条)

八、社会活动假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九、病假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资待遇: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第五条)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修正)规定,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的假期,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8小时。

事假享受的天数和条件由企业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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